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889449XD。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聪,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旭东
审判员 马占文
审判员 游乐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