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恢50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昌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5929号民事调解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40376.41元,执行费6506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O 二 O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