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兴筑路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566号之一 原告:新疆天兴筑路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学苑路以东(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7252705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4层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889449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兴筑路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兴筑路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兴筑路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8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33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兴筑路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