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2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为学生,现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4层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889449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五一路友好大厦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DNYP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邱家湾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000438001585R。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众公司),原审被告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杰众哈密分公司)、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甘肃交职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杰众公司、原审被告杰众公司哈密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甘肃交职学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上诉请求称: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因从事工作受伤引发的案件。《顶岗实习协议书》由三方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对工伤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赔偿标准作出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杰众公司应当参照工伤待遇标准来赔付。被上诉人杰众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相应的工伤待遇应由其承担;二、一审认定上诉人自身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杰众公司没有对上诉人进行岗前培训,也没有给上诉人配备防护装备,还违规安排上诉人在双休日提供劳动,应当由被上诉人杰众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三、一审未支持后续治疗费、工伤待遇及鉴定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支持。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支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