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117执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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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7民初3578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7民初3578号民事判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XXXXXXXXXXXXXXX5978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王晓林联系电话:029-8691XXXX
本院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西街七十二号邮编:710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