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3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彧,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队。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通公司)、西安市高陵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高陵交通局)、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工程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2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未认定***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认定***仅与**存在劳务关系,并根据**的自认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0月份完工,且经过被申请人的验收和丈量,已实际使用了三年多,工程量不存在不明确的情况。(二)因客观原因,本案主要证据***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案涉工程竣工后,***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拒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工程项目,并以此拒不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的资料均在被申请人处,***作为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调取案涉工程相关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亦未启动鉴定程序,导致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无法确定。(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均应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以**之外的其他被申请人与***未签订合同为由,认定**之外的其他被申请人不承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与**之外的其他被申请人无法律关系,均属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判决超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请各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二审法院根据**的自认,认定申请人与**存在劳务关系,并判决**向***支付40万元劳务费,该判决显然超出了***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拓通公司提交意见称,对***认为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主张不予认可,拓通公司从未就案涉工程与任何公司或个人签订发包、转包或分包合同。***主张因一、二审法院未依职权调查取证而影响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一、二审法院缺乏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必要性。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自认,判决**对***承担40万元劳务费,并未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案中***主张拓通公司、**、**工程队偿还拖欠工程款,高陵交通局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高陵交通局、拓通公司或**工程队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驳回***对拓通公司、高陵交通局、**工程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未与高陵交通局、拓通公司、**工程队签订过工程转包或分包合同,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认定高陵交通局、拓通公司、**工程队系案涉工程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其与**之间系合伙关系,**予以否认,并称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且***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认可尚欠***劳务费400000元,据此二审法院认定**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尚欠***劳务费400000元,并无不当。另,原审法院未依职权向拓通公司调取证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判决未超出***的诉讼请求。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