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松原灌区大安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终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谷振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秋,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灌区大安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康平北街。
负责人:刘中国,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平,男,该办公室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辉,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民,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乾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赵良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友,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松原灌区大安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赵洪民、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松原灌区大安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裴小明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张化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睿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