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终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谷振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秋,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灌区大安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康平北街。
负责人:刘中国,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平,男,该办公室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辉,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民,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乾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赵良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友,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松原灌区大安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赵洪民、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松原灌区大安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裴小明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张化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睿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