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6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支六路以***大厦9楼01093、01094、01095、01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长白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及原审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2)吉76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2)吉76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2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封 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