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6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支六路以***大厦9楼01093、01094、01095、01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长白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及原审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2)吉76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2)吉76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2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封 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