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秦鑫古建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中豪装置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韩城市秦鑫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中豪装置建材经营部。
被执行人魏志,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城市秦鑫古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1380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志、**银行存款11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贺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