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陕01**执270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中豪装置建材经营部。
被执行人魏志,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中豪装置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魏志、**、韩城市***建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1380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2674.1元及逾期利息,返还钢管8267.5米、扣件4432元、丝杠41套。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逾期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韩城市***建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将应返还物品交付申请执行人,不足部分双协商一致折价,并就案款支付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魏志、**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志、**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魏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助理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