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民终2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97895854F。

法定代表人:黄德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磷,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林,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雯娟,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辉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调查和询问,通梦辉公司、***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梦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闽04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系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1)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2)***系通辉梦公司的员工,在该项目施工期间,***与通辉梦公司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并为***缴纳社保及工伤保险。***提出社保费用系从其工资或承包费用中扣除,这并不能否定其是在通辉梦公司缴纳社保的事实,也并不能否认其与通辉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效力,其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通辉梦公司根据业主(或监理)要求或者施工现场的需要派驻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实施情况及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停工、整改。通辉梦公司为***的施工管理提供图纸及施工必要的相关资料,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因此,通辉梦公司全程参与施工管理与监督,对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其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4)通辉梦公司与相关用工人员均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工人工资全额转给***,由***发放工人工资,并要求提交30%人工工资账册。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通辉梦公司只对工人支付过一次工资系错误认定,按双方约定,***应向通辉梦公司提供工资账册,现***未按要求提供工资账册,且未提交任何材料,责任应由***承担。(5)证人张某1与张某2所陈述与事实不符,其在一审庭审陈述通辉梦公司与***系挂靠关系,是听***说的,并不是基于自己的判断,且在庭审中其陈述前后矛盾。证人张某1与***是亲属、张某2与***存在利益关系,他们的陈述应不予采信。2.***要求通辉梦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未能按约定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结算材料,致使通辉梦公司与***无法进行项目结算。双方合同约定,***应于工程完工验收、结算尾款时报送本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移交证书、工程决算书、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竣工证书、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等。***直至今日均没有按约定提交上述材料给通辉梦公司,也没有与通辉梦公司就本项目进行最终结算。且该项目现在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中还只是处于完工状态,并未竣工,所以请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因***未提交相关结算资料,按约定并不具备结算条件,双方未进行最终项目结算。经通辉梦公司核算该项目按合同约定扣除项目费用支出,企业所缴纳的税金,备案项目经理和八大员费用,管理人员出场补助,代缴***养老和工伤险等费用,通辉梦公司已无需支付款项给***。(3)一审法院认定通辉梦公司应支付给***工程款3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本案双方并没有进行项目结算,也没有通辉梦公司盖章确认的支付凭据,仅凭通辉梦公司的一张财务单据就认定通辉梦公司截留了30万元工程款,于法无据。财务单据上的30万元是工程实施中实际产生的税金和管理人员补助,财务人员按约定进行扣除的费用,而不是截留工程款。具体清单通辉梦公司已提供给一审法院。3.***应赔偿通辉梦公司造成的损失426476.2元。(1)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通辉梦公司重大损失,***应对通辉梦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管理过错,导致通辉梦公司被违规记分处罚,通辉梦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评分即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致使通辉梦公司无法进行相关招投标活动。通辉梦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进行全省通报。经通辉梦公司多方努力才于第四季度将企业季度信用分提高到63.95分,但也大大低于当季度的全省平均分(全省平均分为72.93分)。因***的行为,致使通辉梦公司在2015年的第四季度及2016年的第一季度根本无法经营,给通辉梦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依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第10项、第12项约定,“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府规定导致甲方被国家相关部门、第三人追究责任的,甲方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通辉梦公司一审所提交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查询情况》《关于第三季度全省质量安全文明违规记分值排名靠前施工和监理企业名单的通报及公示的通知》及附件、《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及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发给通辉梦公司的函件等均能直接证明因***管理上的过错造成通辉梦公司经营损失,***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2)***因管理过错,造成建设项目迟迟未竣工,逾期完工将近一年时间,给通辉梦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通辉梦公司因***的管理过错造成损失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两季度的经营利润为335947.92元,加上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两季度的费用支出为374845.62元,两项合计共710793.54元,要求***承担60%的过错责任,其应承担426476.2元。退一步讲,就算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因此本案通辉梦公司请求参照前期的经营收入及同期费用支出,并考虑***的管理过错程度,请求***赔偿通辉梦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辩称,1.从***和通辉梦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施工的实际履行情况,应认定双方是挂靠关系,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合同》无效。(1)***与通辉梦公司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系通辉梦公司为应付检查倒签的假合同,从劳动合同的时间与社会保险缴纳的时间不一致可以看出。工资表上签字的其他员工也不是通辉梦公司的员工,***已经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工资表不具有真实性。通辉梦公司自认***在项目开始前和项目结束后都不是其员工。通辉梦公司自认***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都是从工程款中扣缴。(2)***在与通辉梦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之前就实际介入项目,包括交付履约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和建工险,均早于签订承包合同时间。(3)合同约定由***承担工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工程所需的全部技术和人力,由***自行筹集资金,承担工程所需的全部资金和费用。相反,通辉梦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无实质管理和监督行为,未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质量责任、保修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对外不承担经济责任。(4)在财务管理上,通辉梦公司仅作为转账支点,不实际管理、支配工程款,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以上特征均表明***与通辉梦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2.本案所涉工程款应归***所有,通辉梦公司无权扣留。本案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通辉梦公司与***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行为,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份是通辉梦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因不具备意思表示真实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本案所涉工程质量合格,***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法有据,现发包方已经将款项支付至通辉梦公司账户,通辉梦公司无权侵占应归属***的工程款。3.通辉梦公司认为因本案所涉项目违规记分导致其存在损失,其主张依据《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追究***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1)不论通辉梦公司和***是内部承包还是挂靠关系,项目被违规记分都应当由通辉梦公司自身承担责任。如通辉梦公司和***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据《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第十条甲方责任第一点:“甲方根据业主或监理要求或施工现场的需要派驻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督乙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实施情况及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派驻管理人员和质量监督是通辉梦公司的义务,项目如果因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被违规记分是通辉梦的自身责任。如***和通辉梦公司是挂靠关系,项目经理和八大员履职不到位仍然是通辉梦公司的责任。通辉梦公司明知***不具备施工资质,不具备派驻项目经理和八大员履职的条件,仍然出借资质给***,因此导致项目被违规记分,是通辉梦公司出借资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通辉梦公司对此应当是可以预见但仍然愿意以此为代价追求挂靠利益。因此造成的损失属于通辉梦公司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2)《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实质上是挂靠协议,其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通辉梦公司无法依据无效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追究***的违约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通辉梦公司立即向***支付工程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1日为3647元,前述利息应当按同样方式计算至通辉梦公司实际付清工程款为止),以上金额合计(暂计)303647元。2.由通辉梦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通辉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向通辉梦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426476.2元;2.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均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1.2017年4月12日,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登记名称变更为福建鑫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月19日,福建鑫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登记名称变更为通辉梦公司。

2.2014年12月,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2015年1月13日,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福建省三明市隆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1份,约定:甲方与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就该校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等。同日,***支付福建省三明市隆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9100元。

3.2015年4月10日,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1份,合同约定:1.工程概况:①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②工程地点: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校园内③中标价格:3507725元;2.承包原则: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除应按规定上缴甲方承包管理费,按规定上缴全部税费及其他工程应上缴的有关费用,乙方应自行承担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3.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工程数量和价款:①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②工程合同价款: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准由业主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签字同意的价款;4.工程工期:按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的合同工期为准,并按业主的要求作相应调整;5.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等级达到甲方与业主约定的标准;6.工程结算和工程款的收取、支付:①甲乙双方签字的中间结算计量计价、工程竣工结算计算计量计价的数量及价款,只有在工程竣工结算报送业主审批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准由业主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同意的数量和价款,才能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②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按照本工程业主拨付的所有工程价款(含预付款、备料款、预留质保金)必须全部汇入甲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甲方收到业主拨入的工程款项,按规定比例扣除甲方企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代扣代缴的税费后(乙方对甲方的企业管理费及代扣代缴的税费不得持有任何异议),剩余工程款及时支付给乙方,乙方需提供30%人工工资册、70%材料票据。由乙方签字后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余额全现金打入***账户,开户行宁化县建设银行,卡号6214××××1482。当业主未拨付工程款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催要工程款,并且必须按业主的要求自行筹资施工。乙方缴税前须到甲方处获取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2015年1月5日,***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因遇洪灾,雨季持续造成塌方等次生灾害不断,影响施工进度。施工期间,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多次向福建展鸿建设工程公司发函,要求其公司投入施工人员,加快工程进度、加快整改进度等。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31日完工。2016年9月,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宁化县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施工质量评估报告,评定:案涉工程质量为合格。后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宿舍楼建设项目验收,工程通过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后该工程交付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使用。2019年2月1日,宁化县审计局作出宁审投报〔2019〕16号《审计报告》,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3470635元。

5.2020年1月,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按《审计报告》审定的工程造价,将工程尾款支付给通辉梦公司。通辉梦公司按《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的约定,扣除管理费、代垫款,并以***管理案涉工程不到位,造成通辉梦公司重大损失为由扣留工程款30万元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

6.因***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部分工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通辉梦公司支付工资。通辉梦公司代付该工资(该款已从工程款中扣除)后,工人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

7.2015年6月、8月,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案涉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在2015年第三季度,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评分即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51分,致使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进行相关招投标活动,同年11月13日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进行全省通报。同年第四季度,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63.95分,致使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的第四季度及2016年的第一季度无权参与工程投标。

另查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闽建筑〔2015〕23号《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60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低于60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关于***与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2.关于通辉梦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30万元的问题;3.关于确定通辉梦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4.关于***是否应支付通辉梦公司违约金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一、关于***与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作为个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故***与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关于通辉梦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30万元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业主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通辉梦公司,通辉梦公司截留30万元,属违约,故***主张要求通辉梦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三、关于确定通辉梦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与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已支付了工程价款,按***与通辉梦公司约定,其收到业主拨入的工程款项,按规定比例扣除企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代扣代缴的税费后,剩余工程款及时支付给***。通辉梦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到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尾款,并于2020年1月20日支付***部分工程款,通辉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则产生相应的法定孳息,故通辉梦公司应支付***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关于***是否应支付通辉梦公司违约金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与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无效。其次,通辉梦公司明知***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还向其出借该公司建筑资质承建案涉工程,又未按规定向案涉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质量员,致通辉梦公司因案涉工程项目违规被扣分,通辉梦公司应当可以预见,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无须支付通辉梦公司违约金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对通辉梦公司主张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426476.2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与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无效。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通辉梦公司前身,福建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通辉梦公司享受和承担。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业主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通辉梦公司,通辉梦公司截留30万元,属违约,故通辉梦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支付***以未付工程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通辉梦公司因案涉工程项目违规被扣分,通辉梦公司应当可以预见,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其主张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426476.2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判决:一、通辉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万元;二、通辉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通辉梦公司主张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426476.2元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855元,反诉诉讼费3849元,合计9704元,由通辉梦公司负担。

二审中,通辉梦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2015年1月5日,***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因遇洪灾,雨季持续造成塌方等次生灾害不断,影响施工进度”没有证据证明,施工进度延期不是因为自然灾害;“造成通辉梦公司重大损失为由扣留工程款30万元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该30万元是工程的营运成本,包含了人员工资和管理成本等,并不是因为***管理不到位而扣留;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而通辉梦公司提交的由清流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载明通辉梦公司为***缴费的时间从2015年11月开始至2016年9月期间,由清流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工伤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载明通辉梦公司为***缴费的时间从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0月期间,均在签订案涉合同之后,因此,通辉梦公司主张***在与其签订案涉合同时系其公司内部职工依据不足。通辉梦公司另提交其与***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认为该合同系通辉梦公司为应付检查而倒签的假合同。由于通辉梦公司仅提交其与***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而没有在同一时期其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证据,且***在2015年1月13日就介入案涉工程,为工程履约支付担保费等,该《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尚不足以证实***系通辉梦公司职工。由于***不具有施工资质,通辉梦公司将工程交由***施工,并与其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通辉梦公司主张《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系内部承包合同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通辉梦公司是否应支付***30万元工程款的问题。通辉梦公司主张***未按约定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结算材料,致使双方无法结算的问题。根据***一审提交的宁化县审计局审计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交付使用,且案涉工程造价已经审计确定,因此,通辉梦公司主张***未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等与事实不符。通辉梦公司另主张双方不具备结算条件,且该30万元是税金和管理人员补助款的问题。通辉梦公司认可发包人宁化县安乐中心学校在2020年1月19日已全额支付完毕工程款给通辉梦公司。通辉梦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制作的付款审批单载明,通辉梦公司对于收到发包人的款项扣除相应管理费、对于已支付给***的款项进行汇总统计并扣除30万元,将余款99679.36元支付给***,因此,通辉梦公司主张双方不具备结算条件明显与事实不符,通辉梦公司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后实际已单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将其认定的尾款支付给***。通辉梦公司主张扣除的30万元系支付八大员工资合计126000元、企业所得税50400元、人员出场补助和本项目费用118087元、代缴***养老和生育险5512.5元。根据案涉《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按照本工程业主拨付的所有工程价款(含预付款、备料款、预留质保金)必须全部汇入甲方(即通辉梦公司)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甲方收到业主拨入的工程款项,按规定比例扣除甲方企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代扣代缴的税费后(***对甲方的企业管理费及代扣代缴的税费不得持有任何异议),剩余工程款及时支付给***,乙方需提供30%人工工资册、70%材料票据,由***签字后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余额全现金打入***账户等,因此,通辉梦公司前述扣除的30万元与双方约定不符,通辉梦公司应将剩余30万元支付给***。案涉《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虽约定***每月支付通辉梦公司非常驻项目部人员津贴6000元(项目经理2000+八大员500*8),计算时间从中标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验收止,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项目经理到场参加开会或处理与本工程有关事宜另外每天补贴500元(车费、伙食费、住所费另外报销);如需通辉梦公司派出技术人员时,技术负责及项目经理每人月工资1万元,项目副经理月工资8000元,其他人员月工资5000元,临时人员按次以每天500元(车费、伙食费、住宿费另外报销),以上工资由通辉梦公司在本工程进度款中预收等,但从通辉梦公司提交的《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载明案涉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等情形,因此,通辉梦公司主张***应支付人员补助款等依据不足。从通辉梦公司自行制作的《2015年4月至2020年元月宁化安乐中心学校学生宿舍楼结算明细表》载明,通辉梦公司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除扣除公司管理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总额的2%)外,还扣除一定的费用后支付给***,如2015年4月8日,通辉梦公司收到30万元,公司管理费为6000元,通辉梦公司实际支付给***276000元;2015年5月26日,通辉梦公司收到30万元,公司管理费为6000元,通辉梦公司实际支付给***282600元等;包含案涉30万元,通辉梦公司实际扣留***款项为614819.64元(约定的公司管理费为69355.12元),对于其他款项通辉梦公司未作出合理说明扣除的依据。综上,通辉梦公司应将余款30万元支付给***。

关于***是否应向通辉梦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违约损失共计426476.2元的问题。如前所述,案涉《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无效,通辉梦公司向***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且通辉梦公司因案涉工程项目违规被扣分,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即没有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在施工现场履职,因此,通辉梦公司主张***应支付其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通梦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所作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4元,由***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修晓贞

审 判 员 吴振泉

审 判 员 吴朝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晓清

书 记 员 舒乔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