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终1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97895854F。

法定代表人:黄德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磷,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英,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辉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辉梦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通辉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善坚

审判员  林玮玮

审判员  程哲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思宇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