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终1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97895854F。
法定代表人:黄德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磷,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英,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辉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辉梦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通辉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辉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善坚
审判员 林玮玮
审判员 程哲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思宇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