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某某;福建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124民初986号 原告:林某某,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林某某支付劳务报酬30000元及从2024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林某某受某公司的雇请,在某公司承包的云溪漫谷古厝石材护理项目中提供石材护理劳务。经双方结算,该项目应付林某某报酬合计49200元,某公司已支付15000元,尚欠34200元未付。后经双方协商确认,某公司确认尚欠林某某报酬尾款30000元,并约定该款项直接支付给林某某,并于2024年3月10日在《2022年8月至10月云溪漫谷古厝石材护理项目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后经林某某多次催讨,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某公司未作答辩。 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经审查,林某某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福州“云溪漫谷”古厝酒店、体验房(三套)精装、景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XMG-I-HT-GC-0204-001)《2022年8月到10月云溪漫谷古厝石材护理项目工资表》、林某乙、刘某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8日,福州某有限公司(发包人)将福州“云溪漫谷”古厝酒店、体验房(三套)精装、景观工程分包给某公司(承包人)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XMGXXX)。合同签订后,某公司雇佣林某某、林某乙、刘某三人从事云溪漫谷古厝石材护理工作。2024年3月10日,某公司与林某某等人进行结算,确认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林某某、林某乙、刘某三人均工作天数为41天、单价为400元/天、合计金额16400元、已付工资5000元、未付工资11400元,合计未付工资34200元。某公司在《2022年8月到10月云溪漫谷古厝石材护理项目工资表》上盖章确认并写明“以上工人工资实欠尾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双方确认无误并签字盖手印”,林某某在工资表下方签字盖手印并写明“确认欠尾款叁万元”,案外人叶某在工资表下方签字盖手印并写明“同意叁万元整转给林某某”。2026年3月23日,林某乙、刘某分别就云溪漫谷古厝石材护理项目工资事宜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林某乙、刘某已从林某某处足额取得未付工资款项,林某乙、刘某自愿将该项目工资债权全部转让给林某某,今后由林某某单独向相关方主张权利,不再就该项目提出任何主张。现林某某以某公司尚欠30000元劳务款未支付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某公司拖欠林某某、林某乙、刘某三人劳务款30000元的事实有某公司出具的《2022年8月到10月云溪漫谷古厝石材护理项目工资表》予以佐证,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公司应依约支付劳务款。林某乙、刘某向林某某出具情况说明,将案涉劳务款的主张权利转让给林某某,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该转让事宜亦通过诉讼方式通知某公司,对某公司发生效力。故本院对林某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30000元,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未对劳务款支付期限以及逾期支付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本院支持逾期利息损失以欠付劳务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26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计算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某劳务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26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林某某负担20元,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28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具体交款方式详见判决书附件二)。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期间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本院于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案件受理费交款方式: 缴款码:35000026152000211420 1.至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光大、招商、兴业、农信社、中信、交通、邮储、民生、平安、海峡、厦门银行、厦门国际、华夏、泉州银行的柜台、手机银行、个人和企业网银等渠道缴款。 2.微信--城市服务--政务综合--非税缴款,或在“城市服务”页面搜索“福建非税”,扫描缴款书二维码或输入缴款码进行缴款。 3.支付宝--市民中心--更多服务--非税代缴,或首页搜索“非税代缴”,扫描电子缴款书二维码或输入缴款码进行缴款。 票据说明:缴费成功后自动生成电子票据,可访问“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的“电子票据查验下载”专栏,凭缴款码或电子票据号码查验下载电子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