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1190号
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工业园区(上海路东侧、钱塘江路北侧、日兰高速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北关***同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数,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752312.4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2752312.4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