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11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工业园区(上海路东侧、钱塘江路北侧、日兰高速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北关***同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数,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作出(2023)鲁1791民初119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2752312.4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2752312.40元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752312.40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