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1190号之一
原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工业园区(上海路东侧、钱塘江路北侧、日兰高速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北关***同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鄄城远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87元,减半收取18343.5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