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5民初4226号之一
申请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344987XR。
法定代表人:张新海。职务:经理。
住所地:周口市庆丰东路昌建MOCO新世界*座****室。
被申请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64878076。
法定代表人:赵天学。职务:经理。
住所地:郸城县汲冢镇黄楼。
申请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6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62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涛
陪审员 朱传杰
陪审员 梁 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赵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