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25执2526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34487XR。住所地:周口市庆丰东路昌建MOCO新世界B座19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64878076。住所地:郸城县汲冢镇黄楼。
法定代表人:赵天学。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0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19年11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19年11月12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2.2019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进行了扣划。
三、2020年3月12日本院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后将被执行人河南天豫薯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同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四、2020年4月12日与申请人执行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海进行了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本案共计到位55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豫1625执25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付占军
审判员  王庆刚
审判员  展 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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