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583号之一
原告:沧州煜烁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马厂镇杨官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073712383W。
法定代表人:张智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安吉利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48号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101097263340852。
法定代表人:卢慧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沧州煜烁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吉利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煜烁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安吉利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煜烁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煜烁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安吉利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沧州煜烁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庆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