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常虎、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5民初267号
原告:*任英,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常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国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万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任英与***常虎、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任英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英自愿请求撤回对***常虎、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英撤回对***常虎、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6元,减半收取计1000.8元,由原告*任英负担。
审判长纪惠娜
人民陪审员符开用
人民陪审员魏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