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国防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8461340B。
法定代表人:万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婷婷,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朝金,广东泽正(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19)赣04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未将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有效送达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未能参与一审审理,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是在账户被冻结后才知晓本案的情况。原审法院径行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且签收人为万建军,标注与收件人的关系为兄弟姐妹,签收人也未留联系方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签收的人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雇佣关系,且被申请人***已选择要求第三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该赔偿责任已经终结,被申请人***无权就该起交通事故再行主*权利。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向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合计109491.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交意见称,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有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本案就属于特殊的情形。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第七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转包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不应承担工伤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申请人认为***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最高院对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人员用工过程中造成伤亡能否认定工伤有明确规定,***就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作事故,申请人认为其不承担工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互不影响,***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综上,原判决处理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原判决处理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径行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导致申请人未能参与一审审理,属送达程序违法。经查,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申请人的地址是申请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且两次邮寄送达都已签收,申请人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申请人将其所承包的九江市城西港区规划三路北段道路工程水泥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又雇请被申请人***在该工程工地从事水泥路浇筑铺设工作,被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负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被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范畴。申请人认为其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劳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