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动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鼎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创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特1029号
申请人大连鼎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帝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创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鼎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4437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创动公司提供的机器不能使用,仲裁裁决不认定创动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这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判不公。2.案涉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属于国家示范工程,设备款属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范畴,因案涉光伏并网逆变器有严重质量问题,致使该设备无法并网通行,国家示范项目遭受损失,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受到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鼎帝公司主张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认定不公等申请理由,均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审查的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鼎帝公司与创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之纠纷,执行该裁决不会违背我国基本法律基本制度与准则、社会和经济生活基本原则、基本道德和伦理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鼎帝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鼎帝公司的撤裁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鼎帝公司与创动公司签订的《大连鼎帝6MW大棚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鼎帝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本案,受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4437号,适用2019年2月21日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年3月17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大连鼎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大连鼎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周    洁 审判员 赵  雪  琳
书记员 许婧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