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80号
原告武汉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原告武汉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田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