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8087号 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华贸商城2号楼(石码头正巷140号)2层29室。 经营者:***,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偲,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中***伟业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宝业中心A座9-14层办公室B2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诉被告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8581.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提供1518581.37元信用担保(保单号:631313218182021000145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勤思慎独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8581.3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