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4492号
原告:河南爵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香山路***1号楼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9G25GH3Q。
法定代表人:武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0HW995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五里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277974X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大花岭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78170975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当先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20号光谷世界城康桥小区1栋2**1层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8202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歌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1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W3H56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爵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先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上海歌穗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爵劭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爵劭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