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3448号 原告:夏乍安,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忠,湖北瀛***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梁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被告:***,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原告夏乍安诉被告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夏乍安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乍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乍安撤诉。 本案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夏乍安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