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督8号
申请人: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苏李村孟村队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4557D。
法定代表人:周琦。
被申请人:***,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申请人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1日发出(2021)皖0522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申请人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0522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闻玉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