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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督8号

申请人: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苏李村孟村队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4557D。

法定代表人:周琦。

被申请人:***,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申请人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1日发出(2021)皖0522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申请人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0522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闻玉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