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珍,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农贸市场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上诉人***、***、王书珍、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被上诉人***因生命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书、王书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赔偿数额合计48294.9元;本案诉讼费由华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认定死亡赔偿金时遗漏了被扶养人生活费110983元,***一直依靠受害人王传武扶养。2.一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在确认总损失时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1万元,明显与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不符。且在认定总损失后再依据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系重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因素。
华杰公司辩称,华杰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受害人王传武不是在为华杰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而是在给***提供劳务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焊鸡笼的时间、地点均与华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王书珍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王书珍的上诉请求。
华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由***、***、王书珍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传武不是在工作时间帮他人干私活,也不是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故华杰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王传武于2020年3月21日上午八点至九点左右,从事华杰公司安排的巡逻大堤的工作,在该劳务关系存续期间,王传武未帮他人干私活,人身亦未遭受任何损害。当日九点多,王传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后再未回到工作岗位,所以当日双方的劳务关系终止。之后一直到下午六点左右,王传武在***居住的马鞍山市为***提供焊鸡笼的劳务,直至离开在去参加亲属生日宴请会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居住的值班室不是废弃的值班室,而是马鞍山市九井冈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值班室,该值班室在他人公司范围内,至今仍在使用。王传武焊鸡笼的地点不是华杰公司的工作场所,一审认定王传武在***平时居住的大堤下废旧的值班室帮***焊鸡笼与事实不符。3.华杰物业从未与王传武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6万元的协议书是一份垫付协议,而非赔偿协议,且是在王传武家属闹事的情形下垫付的费用。4.王传武早退或旷工,系其本人的过错,不能因某一个员工的早退或者旷工而认定华杰公司对员工管理不严,致员工劳动纪律涣散,也不能因此推定该单位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形。王传武中午和晚上饮酒均发生在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占用的是***的时间,且饮酒的地点系马鞍山市九井冈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值班室内,所以我公司对王传武的饮酒行为无任何管理义务。5.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审对两个法律关系进行一并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在本案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判令***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王书珍辩称,1.王传武的死亡是因为在上班期间,根据华杰公司班组长的要求干私活后饮酒所致。2.干私活和喝酒均在工作地点,一审中在法院的主持下查看了现场,王传武的工作区域离饮酒、干活的地点,也就100米左右,这个休息室所有权即使不是华杰公司的,也是华杰公司劳务人员的休息室。华杰公司疏于对员工的管理,才导致王传武被安排干私活,并在干完活以后被劝酒,最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3.一审认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王书珍、华杰公司的上诉未发表答辩意见。
***、***、王书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杰公司和***向***、***、王书珍支付死亡赔偿金67408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098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误工费1万元、丧葬费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等合计721272元(预付的6万元已扣除);2.华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1日,华杰公司的员工王传武(受害人)正常上班,受害人到岗后,几个巡堤员巡过堤后王传武就到***平时居住的大堤下废旧的值班室帮***焊接鸡笼,王传武中午和另一同事吴传社在***住处饮酒,晚上一人在***住处饮酒,***长期生病身体不好当日没有饮酒。当日下午18时许,受害人王传武醉酒后下班骑电瓶车回家路上因车辆倒地受伤,后经马鞍山市十七冶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系受害人王传武妻子,***、王书珍系受害人王传武子女。事发后,华杰公司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初步达成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华杰公司先行垫付6万元(此款已支付),***、***、王书珍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依法院判决数额为主,多退少补”。现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为果,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王传武系华杰公司雇佣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帮他人干私活,且中午晚上均饮酒,下班路上醉酒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受害人本人过错明显,但华杰公司平时对其员工管理不严,致员工劳动纪律涣散,终酿成本案悲剧的发生,华杰公司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工作时间邀请其同事帮其干私活并备酒水招待,致受害人醉酒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对这一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的相关赔偿标准,***、***、王书珍因王传武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确定为:医疗抢救费15376元、死亡赔偿金563100元(37540元/年×15年)、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酌定为5000元、丧葬费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合计630665元。综合考量,华杰公司承担***、***、王书珍各项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承担126133元(630665元×20%);***承担***、***、王书珍各项经济损失1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承担63066元(630665元×10%)。
判决:一、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书珍各项经济损失66133元(预付的60000元已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书珍各项经济损失63066元;三、驳回***、***、王书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6元,由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负担500元,***、***、王书珍负担4006元。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华杰公司提交照片一张以证明王传武焊接鸡笼的地点不在华杰公司的工作场所内。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华杰公司应否对涉案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是否适当。关于华杰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传武生前受雇于华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与华杰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华杰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进行管理教育,因管理混乱,员工纪律涣散导致员工发生事故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传武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并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长达数小时之久,华杰公司竟然不知,可以充分说明华杰公司对员工管理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当然王传武上班期间干私活并喝酒骑电动车摔倒死亡,其本身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故一审酌定华杰公司对王传武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当,并无不妥。一审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华杰公司称对王传武的死亡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与其和王传武家属签订协议先行垫付赔偿款的事实不符,与本院查明的其管理员工确实存在问题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一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一审未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本案受害人的过错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王书珍、华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上诉人***、***、王书珍负担1007元,由上诉人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秀媛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张瑞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曼
书记员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