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1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可岳,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牟学峰。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鲁0612民初162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原告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浩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