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909号之三 原告: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MR5E7X0。 法定代表人:赵桂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6003804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只楚路78号付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437398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城勘建设有限公司(历史名称:烟台市城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纬五路2号内5号2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M4HNP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87428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道东海海泰居小区商业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EWPN1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城勘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城勘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保全费640元,由原告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亚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