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飞翔铝附件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民初98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战策,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飞翔铝附件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36号F8-E10。
经营者:王伟业,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芝罘飞翔铝附件经销处与被告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7)鲁0602民初98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账号为37×××92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6民终1642号终审判决,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对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账号为37×××92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
人民陪审员  毕重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