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91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战策,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明书,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大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大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华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继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1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