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灿鸿标识标牌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某某标识标牌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17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告:昆***标识标牌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511989X1。
法定代表人:杨通灿。
原告***与被告昆***标识标牌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标识标牌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静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