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24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诚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被执行人: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泉州市丰泽区诚信电梯有限公司与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诚信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报酬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正在拍卖处理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