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368号
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桃村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福,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勋,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第十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召民,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建集团第十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建集团第十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建集团第十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