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

蓬莱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1189号
原告:蓬莱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北沟镇下***。
法定代表人:高芳勇,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民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蓬莱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蓬莱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蓬莱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