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1执6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工业园朝阳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民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