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监3号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孙承辉。
原审被告:陈阿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孙承辉、陈阿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8日作出(2018)鲁069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田基
人民陪审员 张宗潜
人民陪审员 王玉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