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民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承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14日和2022年5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5月17日,本院通过烟台市福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对被执行人本金24016元、利息(暂计)等的债权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请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楠
审判员 杨海燕
审判员 李雪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修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