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230号
申请人:***,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民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承辉,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6)第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雪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捷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