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付世刚、***与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02执13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付世刚,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付世章,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宋家疃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3)芝民一初字第411号、(2015)烟民一终字第1330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1执476号的执行案款2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1执476号的执行案款2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