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福执字第4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福城民重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5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