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1民初3106号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宇,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南路19号楼福山美食街11号楼。
诉讼代表人: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6.04元,减半收取计7488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