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广源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广源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芝商初字第847号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广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广源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岱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