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福清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535号。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