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

***与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魏加财,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撤回被告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