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海阳市长龙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保293号
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工业园区南京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759153475J。
法定代表人:孙同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国,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海阳市长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黄海大道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RU09F0E。
法定代表人:吴常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阳市禄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虎山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59522183X5。
法定代表人:张晓良,总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阳市长龙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禄达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424235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长龙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禄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4235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石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潇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