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财保227号
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工业园区南京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孙同库,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鑫中路168号半岛·蓝月湾。
法定代表人:吴玉亭,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海阳市海鑫中路168号半岛·蓝月湾小区A1号楼5号商铺、A2号楼6号商铺、B1号楼1单元1304、B1号楼1单元1504、B1号楼1单元1704、B1号楼1单元1301、B1号楼1单元1703、B1号楼1单元1101、B1号楼1单元1201、B1号楼1单元1604、B1号楼2单元1701、B1号楼2单元1501、B1号楼2单元1301、A10号楼3单元602、A10号楼3单元501、A10号楼3单元502、A11号楼3单元501、A11号楼3单元602,共十八套房屋,保全金额7300000元。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海阳市海鑫中路168号半岛?蓝月湾小区A1号楼5号商铺、A2号楼6号商铺、B1号楼1单元1304、B1号楼1单元1504、B1号楼1单元1704、B1号楼1单元1301、B1号楼1单元1703、B1号楼1单元1101、B1号楼1单元1201、B1号楼1单元1604、B1号楼2单元1701、B1号楼2单元1501、B1号楼2单元1301、A10号楼3单元602、A10号楼3单元501、A10号楼3单元502、A11号楼3单元501、A11号楼3单元602,共十八套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丽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