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海阳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财保159号
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工业园区南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孙同库,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阳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榆山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荘培领,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阳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海阳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阳明珠小区B8号楼404、405、406、501、502、504、505、506、602、603、604、702、703、704、705、801、802、803、804、805、904、905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金额2424215元。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海阳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阳明珠小区B8号楼404、405、406、501、502、504、505、506、602、603、604、702、703、704、705、801、802、803、804、805、904、905的房屋,保全金额2424215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杨丽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翔宇
书 记 员 赵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