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7民初4946号
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工业园区南京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